公 告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14]533号)文件要求,现将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文件修改条款和废止情况公告如下:
1、《咸宁市招
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部分条款修改情况:
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修改为:除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以外,其他工程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0]31号)部分条款修改情况: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机构依法对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3、《关于印发〈咸宁市招投标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招标办[2011]8号)部分条款修改情况: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现场监督人员是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等派至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
4、《关于印发〈咸宁市招投标市场清出名录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招标办[2011]7号)文件废止。
5、《咸宁市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咸招标办[2009]10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